桓公十四论(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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迩之不记,何以及久?近之不行,何以致远?无已,而以先君之谥号冠诸其上,则鬻驴之券,判淫之牍,皆载九庙之声灵于其上,不已辱乎?审乎文质经纬之妙以知变通,不以《春秋》编年之法例后世也。

建号之义,表以德,是寓箴也;贞观、大中、正德之类。纪以功,是建威也;建武、建隆、洪武之类。

崇以瑞,是钦天也,天子有善,让于天之义也;元鼎、神爵、崇祯之类。承以先,是广孝也;绍圣、延佑之类。期以休,是同民也;太康、至治、成化之类。

皆文之不害者也。其诸不可者,倡异教,乾封、如意、久视之类。私福祉,长寿、崇庆、万历之类。于道非宜,固人主之所宜戒。尤非法者,奄有祖号而不让,蒙古再称至元。大臣易位而辄改,宋易宰执则改元。

与夫瑞应非典,拘忌灾祥,数改不已,如胡氏所讥,记注繁而莫之胜载,斯实为建号之蠹。

虽然,噎不可以废食,盗跖之“分均”“出后”不可以废仁义,遽以作俑之咎汉武,奚可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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