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2章 法医毒理学奠基(4K8)(2 / 2)
如果放在几百年后,法官们的怒火肯定是没有任何依据和理由的,验尸就应该交给专业医生来,这看起来天经地义。但是,在法官们看来,这无异于在向整个不列颠司法界挑衅,因为不列颠从南到北、从东到西,各地法庭专门委任的验尸官几乎全是律师。
从几个世纪前开始,验尸就一直是律师的活儿,在法官看来查验尸体是一项法律问题,而不是一项医学问题。让医生来干这事,纯属是越俎代庖了。
如果不是一个正宗的不列颠人,或者不是在基督教社会生活过一段时间,肯定会搞不清楚法官们这到底是什么思维逻辑。
但是如果从不列颠法庭设立之初说起,那就很容易理解了。在不列颠这座小岛上,居民通常是以教区为单位划分的,因此,自然而然的,这里最早的法庭便是各种宗教法庭。
所谓宗教法庭,其涵盖的权责并不局限于它的字面意思,烧异教徒只是它的职责之一,而且这个职责通常并不经常履行,因为异教徒也不是那么好找的,毕竟那东西又不是大棚里长出来的,一到季节就能丰收。
在大部分时间里,宗教法庭和中国古代的衙门差不多,教区居民一碰到问题就会来到宗教法庭打官司,像是什么兄弟分家、合同纠纷、偷鸡摸狗、邻里打架都会上这儿来,让教士请出上帝给评评理。
也正是因为如此,所以从前不列颠乃至于全欧洲基督教国家的大法官几乎无一例外都必须由神职人员担任。
而在早期的时候,生产力较为落后,各地教区里除了教士就是农民、铁匠、木匠什么的,像是专业医生这种职业那放在十里八乡都未必能找出来一个,成天学习各种神学知识与自然科学知识的教士自然就成了当地的最高知识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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