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44章 最终章 大夏帝国宪法,玄通还政(1 / 2)
玄通二十一年十月十日
因为审判皇帝失败,让汴京全体人大会委员会见识到了皇室的影响力,还普遍存在于民间。
所以他们改变了策略,定下了一个约束皇帝权利的《临时约法(增修版)》。
《约法》规定,大夏帝国最高权力机构应该由‘大夏帝国全体国民大会’接管,同时通过《大夏帝国宪法》。
国民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以选举政府。
国民大会下面,则组建贵议院、士议院、平民议院。
《大夏帝国宪法》规定,国民大会闭会期间,组成国民大会常任委员会,共九人,其中委员人数八人,委员长一人,以审核三议院通过的法律法规。
原则上常任委员由贵议院、士议院、平民议院各自三人,并从中选举出一位委员长。
贵议院由世袭贵族组成,有议员一千三百名,只存在于中央层面,议长由贵族大法官兼任。
士议院仅限士人组成,有议员六百三十名,由每省、每亲王国,根据当地人口数量比例,从省议会中,选举出额定全国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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